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1、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纯内资企业;
5、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6、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四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
3、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4、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涉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专项申请;没有涉及新闻、出
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交《保证书》;
9、《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10、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