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通过必备要求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关于申请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话题热议不断。我们在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外资背景的企业客户想要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些企业通常由外商独资设立或中外合资设立,在本文中我们简称为“外资互金企业”。

提及开展互联网业务,就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至于应取得何种许可证,本文不再展开讨论,具体可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我们将重点分析外资互金企业在国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存在相关限制,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流程与内资企业有所区别,具体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请外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说明外资互金企业在国内从事互金行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

据《管理规定》要求,外资互金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遵循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互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出资比例限制

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根据《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但近年来,我国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比例限制有所放宽,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需取得EDI证)”的外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已完全放开,但若同时经营其他类增值电信业务,如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ICP证),则外资比例仍受50%的最高外资比例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投资比例超过50%,则不符合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法定条件(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调整外方投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不高于50%的出资比例要求是“最终”,意味着在认定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出资比例时需要追溯到企业的最终投资人。因此,作为外资互金企业想要直接申请或者通过股权并购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如ICP证)都绕不过《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出资比例的穿透核查。

3、其他条件

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外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程序


1、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3、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材料

1. 申请表

2. 项目建议书

3. 营业执照

4. 章程

5. 股权架构图

6. 中外投资者有关证明材料

7. 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营证明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名称预登记证

4、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

5、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 中方营业执照

7、 企业的合同、章程

8、 董事会名单

四、未按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后果

自《网络进行借贷信息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以来,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话题一直是热议的话题。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客户想进入互联网金融业。这些公司企业通常是中外独资或合资的。在本文中,我们简称为“外国共同基金公司企业”。
说到发展互联网业务,涉及到运营增值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相关电信业务许可证。至于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许可,本文不再讨论。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我们重点分析了国外共同基金公司在中国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增值电信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监管部门对从事专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有相关限制。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企业不同。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依法以合资共同成立公司的形式。详细说明外资互联网金融公司企业在我国从事专业互联网金融业,增值电信业务应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
根据《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外资互保金公司进行企业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发展经营许可时应符合现在以下工作条件:

1.注册资金

从事专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共同基金公司企业的注册资金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最少注册资金为10亿元元;增值电信业务最少注册资金为元1000万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金最少限额为1亿元元;增值电信业务最少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2.出资比例限制

增值电信服务是限制外商投资的业。根据《管理规定》第6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然而,近年来,中国对外商投资电信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有所放松。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放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商务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例有限,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100%。“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联机事务处理和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业务,您需要一个证书EDI)的比例“已经完全在国内放开,但如果在其他类型的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信服务,如家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价值(ICP证需要)在外资中的比重,同时仍有50比例最高%的限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资共同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企业利用外资比例超过50%的,不符合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法定条件(商业银行电子商务除外)。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调整外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公司企业中出资不超过50%的比例是“最终的”,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共同基金公司企业中的比例需要追溯到公司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因此,作为一家外资共同基金公司企业,如果想通过股权并购直接申请或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ICP证书),就不能绕过《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投资比例的渗透验证。

3.其他条件

外资共同基金公司企业的最主要境外投资者需要拥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优良业绩和经营经验。此外,还应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要求。

二、申请流程


1.中国的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

2.如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主管管理部门批准,将颁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经营电信公司业务审定意见书》;

3.如投资项目需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转发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签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中国是“外商投资电信审批意见书”中最重要的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和增值电信业务直辖市)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增值服务)提交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4.国务院商务企业主管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政府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获得批准,发布《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

5.中国最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6.外商投资电信公司企业的中方最主要投资者应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电信公司企业登记手续。 

三.建议申请准备材料。 


(一)《涉外电信业务审批意见》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营业执照

4.组成

5.股权结构图

6.中国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证据

7.投资者电信业务发展经营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注册证书

4.投资者注册证书

5.投资者银行的资信证明

6.中国营业执照

7.公司企业合同、章程

8.董事会名单

四,如果未按要求申请外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规定


外资互金企业未取得一些相关信息增值电信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有违法犯罪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一个违法所得数据或者其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发展严重的,将责令其关闭网站。

外资共同基金企业出资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跨境电信业务的,从轻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随着海外资本对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频繁青睐,监管政策日益明确和严格。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注意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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