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播需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时至今日全民已经进入了短视频时代,也养成了看短视频的习惯,甚至可以说“刷短视频”成了“戒不掉的瘾”。

近两年在疫情的冲击下,也许是为了曾经已经深埋的理想亦或是为了生活所迫,让很多人的完成了由“刷视频”到“拍视频”的身份转变。直播行业涌入了大量的新生军,这样的趋势下也让直播领域乱像从生。相关主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仅收紧了准入的门槛而且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直播领域的监管。

如果你也想经营像抖音、斗鱼和虎牙这样的直播平台,并且要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来进行营利,那么你不得不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公司有什么要求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都有哪些经营范围呢?直播行业应该申请哪一个呢?申报材料、网站运营、后期监管都有哪些要求呢?各位往下看,我们今天详细的说一说。

一.对申请主体的要求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③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④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都有哪些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为以下6个:

网络音乐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歌曲、乐曲、音乐MV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在运营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业务过程中举办的对应内容的网络展览比赛活动。

三.直播行业应该申请哪一个经营范围

“网络表演”是直播行业所对应的经营范围,当然如果因公司业务需要也可同时申请多个经营范围。

四.申报材料

①公司主体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②公司股东的材料。若申请公司股权链上有法人股东需追溯到自然人股东,股权链上所有的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都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③专业人员及版权/授权材料。如申请网络表演经营范围时,应提供数名表演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专业等级证书等;申请网络音乐产品经营范围时需要提供自有版权证明材料或者授权证明等。

④网站的证明材料。如域名证书、服务器协议等

④地址材料。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五.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期间网站运营和监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申请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难点在于网站的运营和监管。

主要原因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网站内容和监管措施很难达到行政许可层面上的要求甚至有些概念与通俗理解的截然不同,比如,行政许可意义的“直播”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关于监管措施也是相关主审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监管措施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公司对网络文化产品的自审制度,包括自审标准,自审人员配置等

其二:接受网站用户的监督和举报,并有一系列应对突发事件可实施的落地方案,所有监管措施不能仅仅流于形式。

关于网站一些其他问题及细节:

①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首页底部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

②网站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③网站不能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④网站底部相关的信息和链接要齐全。例如:公司全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网上有害信息举报链接等。

六.取得证书后,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取得证书后相关监管部门会不定期的采取抽查的形式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网站是否正常运营、网站产品内容是否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相关监管制度及措施是不是完善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会被纳入审查范围。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综上所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一项办理条件较为复杂的行政许可,对人员、网站、材料等等都有较高审核门槛。

这里友情提醒下大家,为了企业经营业务多方发展不受限,也为了应对相关部门越来越严格的监督管理趋势。我们建议从事直播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也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因为从我们接触的大多数直播行业的客户来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业务拓展的领域都会涉及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营业性演出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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