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产品(包括游戏产品运营、虚拟货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
3、美术品、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
5、动漫(画)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