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ICP,擅自经营将被处罚!

icp许可证

  近期,天津、安徽两家企业因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icp),分别被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们,快来一起看看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案例一:无edi/icp证经营电信业务,罚款十万


  处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无edi/icp证经营电信业务,罚款十万


  目前,该天津企业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即edi和icp许可证。


  案例二:未取得edi/icp许可证,罚款三十万


  处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一、三款“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未取得edi/icp许可证,罚款三十万


  目前,该安徽企业正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即edi和icp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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