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影视节目制作主要是电视节目,电视广告,专题片,纪录片,宣传片,广告片,申报片,汇报片等。广播,主要是电台,配音,旁白,声音的剪辑特效处理等。


  从事专题、栏目、综艺节目、卡通、广播剧、电视剧、节目版权买卖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企业,代理交易等活动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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